工程案例
Engineering Cases
1、原辽宁边防总队大连培训中心位于大连市解放路740号,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4360平方米,商业用房性质。租期5年,免租期3个月,租金支付方式实行上打租,按年支付,具体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第3年起,租金按每年5%的比例进行递增。若逾期支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开披露期内自行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自身是不是具备经营资格、是否能顺利经营进行核查和判断,由于承租方自身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属于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承租方同意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继续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3、如因承租方问题造成交易未能完成,出租方有权向意向承租方主张违约权利,由意向承租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意向承租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沈交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转给出租方,如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出租方的损失,出租方有继续追缴损失的权利。
4、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经营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安全管理要求,定时进行消防检查,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风险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5、承租方在租用本资产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经营业态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更改或增加经营业态,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立即终止,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已交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出租资产现有设施做改造或装修工作时,承租方须按首年租金的10%缴纳装修保证金。改造或装修实施工程的方案及效果图需经过出租方审核,一定要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并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7、租赁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风险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人员受伤或死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
8、承租期间,承租方负责保持出租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完好,不得破坏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保证房屋寿命不受影响;上下水、电力、装修、消防等设施改造,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性及日常设备设施损坏等所有问题(如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户外高空坠物等),承租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保护和修缮措施,并负责所有维修和费用,如因房屋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9、租赁期承租方要科学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友好处理各租赁方的毗邻关系。因承租方不正确使用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出现故障,承租方应及时维修或增补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或办理电力增容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电力增容情况做监督。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结束后经出租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增设的不可移动和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电力增容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对于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设施,租赁期满归承租方所有。合同期满返还房屋时,造成房子损毁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11、承租方不得在出租资产内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水管漏水、热水器漏水等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因室内电路、电器不正确使用发生的火情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充电等所有电器;因燃气不正确使用或燃气泄漏发生的火情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在此出租资产使用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12、本次出租房产为国有资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问题造成资产回收以及使用性质发生明显的变化,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1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且双方未续租的,或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方建筑物损坏或极度影响相邻业户的)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补偿,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原状全部工程费用。
14、承租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本资产房屋及附属土地、设备实施等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转租、转借或临时借用。承租方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承租方名义注册并开展经营、使用活动。一切由非本合同承租方名义并利用本资产房屋注册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转租或出借行为。
15、出租方享有本次出租房产的使用权,并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出租给承租方,但依据有关政策产权人可能随时主张收回房屋,承租方已最大限度地考虑此风险并同意承租此房屋,并承诺不因房屋被产权人收回而向承租方主张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房屋产权人提出收回房屋,承租方无条件配合且本合同即时终止,出租方仅向承租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及未发生部分的房屋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支付或返还任何其他款项。如承租方未及时腾退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出租标的所有状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示期内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查勘并了解房屋之现状及瑕疵,出租方不保证所出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自行判断承租本项目后的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或要求出租方对其进行赔偿,请在报名前谨慎考虑。
2、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出租方有权按本项目出租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租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3、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按照首年租金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向出租方交付首年租金的30%做为履约保证金。
4、自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由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首年租金,待沈交所确定出租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已交纳的摘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原路径以无息形式返还承租方。承租方逾期不交房屋租金或交付不及时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全部知悉《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740号租赁合同》条款内容,自确定为承租方5个工作日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完全接受合同条款,对此无异议。否则视作违约,已交款项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有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