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租借合同十二)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23 06:27:31承租人应当慎重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原《合同法》第222条规则,承租人应当慎重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相应的职责。本条除将“损害补偿相应的职责”修改为“补偿职责”外,未作变化。
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占有租借物,负有慎重保管租借物的职责。承租人应以仁慈管理人的留意保管租借物。租借物有收益才能的,应坚持其收益才能。
承租人保管不善,违反慎重保管租借物的职责致使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当损害补偿相应的职责,能够依照债款不实行的违约职责承认;在承租人系因成心或过错致租借物毁损时,也能够依照民法典侵权职责编的规则处理,构成民事职责竞合。出租人可选择其一贯承租人建议补偿损失。
李厚某、李洪某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榜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榜首工程有限公司渝黔铁路土建1标项目经理部租借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3年2月21日,被告中铁榜首公司渝黔铁路土建1标项目部与李厚某签定《挖掘机租借合同》一份,挖掘机系李厚某和李洪某(原告)合伙所买。合同约好,出租方承当租借期内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和操作人员的薪酬;担任租借物在租借期内的保管、丢失和毁损的职责。2014年12月14日,挖掘机作业完后驾驶员将其停放在珞璜镇卫生院对面,次日清晨2时左右,被案外人郑小某焚烧毁损。李厚某和李洪某要求中铁榜首公司承当挖掘机毁损的补偿相应的职责。一审法院以为,根据租借合同约好,保管职责并不在于榜首公司,而是由李厚某和李洪某担任,所以其建议不成立。李厚某和李洪某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租借联系过错且李厚某签定的合同对李洪某无约束力。二审法院承认合同归于租借合同,一审确定合理合法,保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714条关于承租人保管职责的规则,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负有保管承租标的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本案为租借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则,中铁榜首公司需求承当保管挖掘机的职责,通常情况下,挖掘机毁损的职责应该由其承当,可是关于租借标的物挖掘机的保管职责在合同中作了另行约好,即由出租人担任,毁损的危险由此转移到出租人身上,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则保持一审判决,不支持李厚某和李洪某要求中铁榜首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