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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现将《大山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社区将本细则转发至各村民小组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吴农通〔2023〕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交易及相关管理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交易行为,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合作、投资等交易事项。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获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的管理、审查和监督,指导街道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八条街道组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审查小组,成员由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综合治理、财政、司法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交易事项做审查。建立健全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三资”交易中心),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提供服务。
(四)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并对交易双方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条农村集体要按规定做好“三资”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台账,对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管理,防止“三资”流失,促进“三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依照本细则出让、转让、出租或发包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三资”的农村集体统称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依照本细则出让、转让、出租或发包“三资”的行为统称为“三资”交易行为。业主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标的物真实的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街道“三资”交易中心要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三资”交易业主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受让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可进入大山江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交易或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交易: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进入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交易或者经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备案后,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1.单宗合同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的农用地(耕地、林地、鱼塘、水库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交易;
4.经评估数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投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的,一定要通过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或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二)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具体交易程序按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规定为准。
1.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集体资金或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等非个人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2.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预算总价在30万(含30万)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或者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招标)。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
3.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需依法依规符合政策,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只负责组织交易,建筑工程各种审批事项和工程质量由各职能部门审批监督,交易结果不成为违法建筑或者违规事项的认可证明。
4.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属于驻镇帮扶项目、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等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选择交易方式,没有相关文件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发包、出让、转让、出租、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处置和经营时,应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基础价。标的50万元以下的,由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标的50万(含50万)以上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本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立项申请时报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监督理财小组负责监督。
农村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易保证金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保证金标准不能高于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通过。一份保证金只能适用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不得多次竞投其他交易。
1、申请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业主单位填写《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三资”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总体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2、民主讨论表决。农村集体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三资”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街道驻社区干部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参加见证,且半数以上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半数参会人员表决同意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同意通过,如实填写《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发包/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3、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同时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向街道“三资”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交易文件,具体包括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线)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公示图片;
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提出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审核批复。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做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经营事物的规模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做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信息发布。对程序合法、审核通过的立项申请,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应该依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联的内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街道政务公示栏、社区村务公示栏、自然村村务公示栏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同意,农村集体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交易报名。(1)提交资料。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者个人应在报名时提交以下资料: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等);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竞投报价表;按照交易信息发布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线上自动进行,全称线上竞价。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竞得人: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价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需变更交易条件的,重新办理交易方案民主决策和交易申请手续。
线上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5天内到街道“三资”交易中心签订《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中标确认书》。完成交易确认后,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街道政务公示栏、社区村务公示栏、自然村村务公示栏公开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到街道“三资”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并由街道“三资”交易中心监督小组委派的监督见证人员在合同上签字见证。交易合同一式三份,竞得人保存一份,农村集体保存一份,街道“三资”交易中心保存一份。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确定是不是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征得农村集体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
档案管理。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街道“三资”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三资”交易项目整个程序所涉及的资料做整理,装订成册,同时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一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没办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核实同意后,能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在收到农村集体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没办法正常交易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二条交易关系的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向街道“三资”交易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条农村集体相关责任人在“三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做担保,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
四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依法予以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条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三资”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条在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二十八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