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0版(办公场所)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7 00:37:37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合同涉及制冷制热费,较适合于北方企业或个人出(承)使用,别的地方使用时,对这一项要着重修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4、乙方承租屋子的用途: 办公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有关房地产使用、出租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该房屋物业费用元/平方米,每月租金为元(大写:)。(含水电费、管理费)
3、租金按□年/□季度/□月支付,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付第一次租金元(大写:)。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于下个缴费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付下一次房屋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租赁费票据。
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在乙方交清租金、违约金等相关联的费用,并对房屋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如有剩余甲方应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押金。(押金金额为一个月租赁费用为准)
1、承租房屋通过中央空调实现制冷制热,乙方需另行支付制冷制热费,分别于租赁当年6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元/月制冷费(制冷期为7月1日至9月1日);于租赁当年1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元/月制热费(制热期为11月15日至3月15日)。
4、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因自身特殊情况而退租的,乙方本应按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特别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讨。
1、租赁期间,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子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并赔偿,乙方对房屋修缮后,应通知甲方验收。
2、乙方如更改房子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建筑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方式处理:
租赁期间乙方按照承租屋子的用途使用,乙方拟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但还没有发生的租金。
3、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应有该房屋所有权,乙方按合同承租期间,如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每日3%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逾期满7个工作日的,乙方不仅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叁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委托人如因本合同项下的房屋要向政府、银行等有关部门提供抵押担保或出具相关证明等情形时,乙方需配合甲方或委托人签署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文件,但不得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和乙方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拒绝办理上列相关手续的配合义务,导致甲方或委托人不能正常行使该房屋的所有权时,甲方或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个人或单位)应提供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若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及住所)等文件;甲方验证后予以备存。作为乙方确定送达地址,乙方信息在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建筑结构,在甲方提出较为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3、租赁期满前,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甲方应保证交付时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战场使用状态,交付及收回承租房屋时,双方应共同参与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
2、乙方应于房屋出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缴清所有费用;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子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单方处置;
3、对乙方装饰装修部分,应由乙方负责恢复租前原状,若乙方不予恢复,则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腾房交还房屋或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联系上乙方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房屋内物品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各方就本合同中涉及的任何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方式为邮寄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应以EMS快递邮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中记载的甲方和乙方的联系地址,一方变更其送达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