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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参考】煤改气之LNG点供合同模版海波宝宝分享版(已标重点)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03 20:09:56
主要规格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将液化天然气(LNG)供应给乙方;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由甲方供应的液化天然气(LNG);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天然气供用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本合同中如无特别申明,“甲方”均可理解为“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乙方”均可理解为“乙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甲方、乙方以下统称“双方”,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以下称“一方”。本合同供用气项目指乙方厂区内锅炉用气项目。

  本合同约定的供用气期限为:自2017年【 】月起,至【2022】年【 】月止,共计5年,具体时间起算点以正式供气之日开始计算。在本合同供用气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前,双方协商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1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

  2.2 甲方供应乙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家GB17820-1999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2.2.1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将液化天然气(LNG)供应乙方。

  2.3 除GB17820-1999中规定的二类气标准外,甲方不再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它气质指标证明。

  3.1本合同供用气量,主要指乙方生产所需的全部天然气用气量;燃气锅炉用气量,该项目用气量约为每天【3万】立方米,全年用气量大于【1095】万立方米。

  3.2每月20日前,乙方应根据次月生产安排提供给甲方下月用气计划表,甲方确认用气计划表后,安排气源采购。

  3.3如因乙方生产经营的要求发生用气量增加或减少时,月度用气量或用气计划有必要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提前10日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中断气源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电线小时内另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4.2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适用于天然气计量《天然气商品计量管理办法》为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天然气的计量。

  4.3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是指天然气在20℃、101.325KPa时的体积。

  4.5如任何一方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可以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计量设备做检验,如发生计量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乙方应先按甲方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天然气气款。

  4.6双方确定每月26日上午9:00为抄表时间,抄表结果由双方一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自的计量专用章。

  5.1交付价格: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天然气价格为气价、运价合并价格(包括增值税),具体价格为2.80元/立方米。

  5.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供气价格调价依据是以德州市齐河县现行的工业用气销售指导价格作为基准参考,按该指导价格的调整比例进行同等比例的调整。乙方不得以周边供应商大幅调整价格为理由,要求甲方调整LNG供气价格。

  5.3合同期内,若遇到国家或者行政性气源价格大大调整,双方依据上游气源价格调整幅度,协商调整供气价格。

  6.1双方同意,乙方应按照“先付款后用气”的原则,乙方依照用气计划提前预付每月90万立方米气量预付气款。

  6.2每月26日上午9:00为抄表时间,双方现场工作人员核对抄表数签字并盖各自的计量专用章确认;随后双方财务专员在3日内将抄表数与预交气款数进行核对,确认当月气款开票金额,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或从次月扣除。甲方不接受承兑汇票。

  6.3乙方承诺,自2017年1月起每个合同年度用气量不低于1095万立方米。从合同约定的供气日开始每满一年,如果实际用气量低于1095万立方米,则乙方一定要按照1095万立方米的用气量结算支付当年气款。对于乙方年度结算支付的用气量差额补偿款项,可以抵作乙方次年用气款。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日内以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年度用气量差额补偿款。

  6.4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气站放散,按实际放散量乘以当时适用的每立方米供气单价,由乙方支付当期气款时,支付给甲方。

  7.1.1 甲方应向乙方稳定、连续供气,负责气化站的运营,并保证供气质量。

  7.1.2 甲方在乙方厂区投建气化站设施(含两个个容积100立方储罐、调压计量装置一套、汽化装置一套等);气站内所有设备甲方以零租金租赁给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安装在乙方厂区的气化站设施的产权都应归属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所有。为此,甲方享有不受限制的、不可撤销的使用该设施的权利,乙方无权妨碍。

  7.1.3 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气款、预付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停止对乙方的气源供应,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对甲方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1.4 甲方负责气化站日常运行管理,并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供气开始之前及之后定期时间,与乙方代表一起检查乙方相关用气管道及设施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关联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费用。

  7.1.5在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时,如果甲方一定要采取调峰、限气、停气等措施,甲方应在发生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需配合甲方的短供、限供、停供,自行采取对应措施。

  7.2.1乙方为LNG气化站项目申报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备案,办理如消防、安监、质检等项目合规手续,无偿提供项目用地,负责投资建设气化站的土建工程(含三通一平、围墙、地面硬化)和气化站出口至生产车间用气设备间的天然气管道,协调解决设施安装及供用气过程中发生的工农关系纠纷。

  7.2.2乙方应无偿为甲方提供LNG气化站项目用水、电、暖、通信的接驳,为工人食宿及LNG运输车辆进出提供方便。有关用水、电、暖及通信等事宜收费标准应遵循当地市场价格。

  7.2.3乙方有权利向甲方索取鉴定期不超过一年内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7.2.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确认反馈的天然气数量稳定、连续用气。若因乙方违约等问题造成甲方无法运营气化站及供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投资的资产,回购价格按照甲方投资资产的净值计算。

  7.2.5 当乙方用气量将有重大变化时,参照本合同第四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使甲方尽快调整供气计划。

  7.2.6 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保证甲方为乙方项目的唯一供气方,对于该项目,乙方不得使用其他供应商以任何方式所提供的天然气及其他替代性能源。

  7.2.7在本合同期结束之后,在甲方与其他供应商所提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甲方享有优先与乙方进行续约的权利,并根据真实的情况签订续约合同。

  8.1 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的限气、断气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直接损失。

  8.2由于乙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停供、断供事故,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对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直接损失。

  8.3鉴于甲方为乙方气化站项目供气,进行较大额度的投资支出,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擅自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按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8.4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气款,甲方将发出欠款催缴通知,以乙方收到通知之日第10日作为最后付款期限。逾期按照所欠款项的2‰按日计算滞纳金。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或者当事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9.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报告。

  9.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没办法预测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或罢工。

  10.1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由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11.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11.3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供用气期限结束之日终止。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