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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就《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3 12:04:11

  国家电监会自即日起,将《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制定并出台《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是电监会今年工作要点中明确的一项工作。按照工作规划,电监会供电监管部于2月7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对《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向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派出机构征求各自所辖区内所辖区域内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意见。在各方意见返回后,供电监管部近日召开了《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工作第三次研讨会,进一步汇总各方意见后形成了《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允许超出上述容量用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出现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发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