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物流(603117):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监管工作函的专项说明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5-05-01 16:20:48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港口装卸业务客户组合系子公司靖江盈利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利港务)相关的港口装卸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具有相同的风险特征,公司依据同一类风险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2024年底余额及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公司和上游建材供应商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代理供应商向中国建筑销售钢材、木材、模板等建材。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为代理供应商销售,相应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直接归属于供应商,因履行相应合同产生的一切问题导致的损失都应由供应商承担。同时公司为上游供应商提供垫资服务,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部分货款并按照资金垫付时间收取资金使用费。公司和下游中国建筑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下游中国建筑供应建材,并按照实际供货量向中国建筑结算货款。公司和中国建筑及上游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及业务模式说明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公司2025年1月25日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时,对应收款余额进行了逐一分析
根据公司和上游的代理合同条款,公司不承担风险且已向中国建筑提起诉讼 追讨的货款
其中对中国建筑的应收款余额2,768万元,因考虑到该笔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是中国建筑或涿州长隆尚存在争议,故暂将债务人认定为中国建筑,不计提减值准备。在年报审计过程中,经和律师及会计师沟通,重新论证认为将涿州长隆认定为债务人更为准确,故公司将对中国建筑的应收款改列为对涿州长隆的应收款并按照抵偿资产的公允市价确认账面价值,差额补计减值准备826.59万元,并对其他不存在很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按照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法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产业园)2020年7月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长隆)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涿州长隆用其所持有的位于涿州市琉璃河镇挟河村南侧的涿州铂悦山69亩项目中18套未设置其他方担保权的房产(建筑面积约2154平方米)抵偿中建二局一公司欠公司的2,768万元货款。上述抵押房产具体信息明细如下:
协议约定完成网签后即视为中建二局一公司偿还完公司债务,但因当地房产限购等原因公司未能办理网签及房产买卖协议。公司于202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上述抵房协议,并判令中建二局一公司偿还欠款。2024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无证据显示木材产业园公司没办法实现以房抵债为由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木材产业园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申请法院撤销前述判决,重新审理并判令解除抵房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再审申请尚未判决。公司依据二审生效判决将对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应收货款改列为对涿州长隆的另外的应收款,并根据评估机构嘉瑞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嘉瑞评报字2025第0078号房产价值评估结果 万元调整为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资产购置款,差额补计减值准备 万元并1,941.49 - 826.59
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子公司)上海国林鸿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鸿港)、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产品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木材形成应收款。 年月由于中林集团被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接管,并停止2023 9
支付正常供应商欠款,导致公司对其应收款项逾期,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1月,公司子公司万林供应链管理宿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林产品公司偿还欠公司的货款1,025万元及利息,并判令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后移送至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已于 年月开庭审理,截至2024 9
2024年8月,公司和国林鸿港及中林集团子公司上海中林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由上海中林物流有限公司代国林鸿港向公司分期偿还欠款,分期偿还形式为代公司支付公司应付的农民工的工资。依据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上海中林物流有限公司向公司代付工资约55万元/月(视每月实际应付的农民工工资数据调整),合计约 万元年。截至 年底,上海中林物流有限公650 / 2024
司已代国林鸿港向公司偿还286.62万元。若后期中林集团对其债务提供完整解决方案,公司将按照新方案和其完成结算。
公司2024年底对中林集团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林产品公司、国林鸿港分别为央企的二级和三级子公司,而央企出现破产违约的概率相比来说较低,且国林鸿港公司已按照和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陆续还款,但还款周期较长。通过检索公开信息,未查询到其他上市公司类似情况的计提标准或其他参考依据,基于谨慎性及一致性原则,公司将对林产品公司和国林鸿港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估计为出现逾期时余额的50%及80%,且在应收款项净值大于零时不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024年底,公司应收中林集团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
公司从2011年起为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佑大)提供代理木材进口服务,收取进口代理服务费及按照资金占用时间计算的仓储服务费。2017年,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上海佑大偿还积欠公司的货款、税金等共计1,985.67万元及按照资金占用时间计算的仓储服务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判决上海佑大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占用的1,985.67万元,并以其为基数、7.8%为利率计算仓储服务费,若未能按时支付,则需加倍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费用。上海佑大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1月公司和上海佑大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书,上海佑大在2020-2024年期间,分期偿还积欠公司的业务代垫款(其中2020年偿还400万元,2021年到2024年6月底间,每半年偿还100万元,2024年底偿还885.67万元),若上海佑大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则公司在协议到期后免除其部分代理服务费及仓储服务费,并给予其最后一期还款额不超过3年的延期,上海佑大的实际控制人以其持有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提供不超过800万元的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6633弄410号,建筑面积368.5平方米。在此协议约定期间,上海佑大已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偿还了公司垫款。2024年底,公司依据协议计算未来可收回金额,并将按照协议约定预计应免除的代理服务费及仓储服务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4年底,公司应收上海佑大款项余额3,305.99万元,因上海佑大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还款计划,公司认为根据该协议书及执行情况,公司对上海佑大的债权已发生实质性变更,故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确认应收款项余额,并将差额予以核销,核销完成后应收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林)自2013年起为上海梵畅进口木材提供代理及仓储服务。根据上海迈林和上海梵畅签订《进口代理协议》,上海迈林根据上海梵畅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上海梵畅与上海梵畅指定的外商签订木材进口合同,上海梵畅负责与外商谈判、协商进口合同条款,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导致上海迈林损失,由上海梵畅赔偿;上海迈林根据上海梵畅的要求,也为上海梵畅提供垫资、仓储等服务并收取仓储管理服务费。上海梵畅签订合同时的股东王翼(实控人)、股东王建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顾睿臻签订《担保承诺函》,为上海梵畅和上海迈林签订的部分《进口代理协议》相关款项提供无条件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效力到担保书中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止。2022年8月3日,上海迈林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梵畅清偿欠付上海迈林包括货款、代理费、保险费、海关税金、仓储服务费等在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判令王建华、顾睿臻就此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32,027,736.91
追加王翼就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本案涉及的进出口代理业务有关人员涉嫌骗购外汇罪,经法院查明事实以及原告申请,于2023年9月6日裁定驳事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骗购外汇不成立并退回法院,公司计划重新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描述的案件还没完成立案。
公司报告期末根据该案件进展情况判断其应收款项可收回性逐步降低,将其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报告期补计信用减值损失600万元。
如上所述,公司对重大应收款项按照逐一认定方式评估其可收回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1)了解与应收款项及其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作比较,了解波动原因;(3)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4)复核管理层对应收款项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
(5)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款项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款项逾期账龄、历史信用损失率、迁徙率和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是不是合理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7)检查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合理性;(8)收集应收款项的诉讼明细,查阅公司提交的起诉书、诉讼资料与判决书,与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进行访谈,了解未决诉讼的判决可能性;
通过对以上审计程序的执行及相关证据的获取,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司针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依据及金额充分,公司的上述回复与我们在年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
(2)结合公司历年经营情况、可抵扣亏损到期日,补充披露未来盈利预测情况及依据等,说明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
公司仅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母公司单体(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未来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股份公司未来可弥补亏损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020-2022年期间,股份公司因贸易代理业务收缩,确认代理费及仓储服务费收入一下子就下降,2020-2022年股份公司收入分别为7,873.96万元、4,630.22万元及1,254.45万元,但同期管理费用中固定费用波动较小,导致股份公司形成较大亏损。
2023年度,股份公司将持有的裕林国际木业有限公司55%股权对外转让,由此产生亏损21,964.43万元,为当年度税务亏损主要部分。2023-2024年,股份公司和盈利港务签订租赁协议,将股份公司账面持有的1100余亩堆场及配套设备租赁给盈利港务公司使用,按照相关资产账面折旧摊销的成本加成法每年计收租金收入3,106.27万元。
年,股份公司和盈利港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前期租赁协议中堆场的2025
租赁费价格从折旧摊销加成法定价修改为参考市场价定价,定为5万元/亩/年(参考盈利港务公司租赁给第三方约6万元/亩/年),增加股份公司租赁费收入2,642.01万元。股份公司以2024年度损益实际发生额为基础,考虑前述租赁价格调整产生的影响,预计2025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约3,711.59万元,公司计划在银行授信正常后逐步恢复传统木材贸易业务,预计未来三年内实现逐年增加总利润 万元。
公司根据预计未来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即预计可用来弥补亏损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获取公司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情况、向管理层了解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访谈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计划及目标,以确定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2)获取公司2025年1-3月财务报表,检查公司2025年1-3月的销售情况,并与盈利预测作对比,分析盈利预测的完成情况及可实现性;
(4)执行检查、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复核公司可抵扣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的合理性。
经上述核查,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3)列表披露2024年期间费用的具体确认情况,说明变动趋势是否与收入一致,如否,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如上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且变动幅度也基本一致。本期财务费用和上年同期相比存在较大下降,主要系本期利息费用减少所致,本期利息费用和上年同期(2023年度)比较情况如下:
(1)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不是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不相符;(2)检查期间费用的明细项目的设置是不是满足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3)对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付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相不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5)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银行对账单或付款凭证中选取项目来测试,检查支持性文件(如合同或发票),关注合同、发票日期和支付日期,追踪已选取项目至相关联的费用明细表,检查费用所计入的会计期间,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6)检查期间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层获得的解释进行了比较,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本期财务费用和上年同期相比存在较大下降的具体原因合理,我们没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二、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列示非经常损益的明细内容及同比变动情况,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不是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规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期(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明细及和上年同期(2023年度)相比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紧密关联、符合国家政策规 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 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救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 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实物资产 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市价变动损益以 及处置金融实物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资经营企业 的投资所需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市价产生的收 益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 之后,应付职员薪酬的公允市价变动产 生的损益
如上表,公司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确认非经常性损益,不存在规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获取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复核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披露的准确性、合理性。
经核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规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